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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>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

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>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

《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>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》

(财库〔2015295号)

 

深圳市财政委员会:
  你单位《关于咨询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》(深财购函〔2015228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 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,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”其中,“其他采购活动”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。因此,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。
  特此函复。

财政部办公厅
2015
9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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