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明、五一期间“十二个严禁”
1、严禁使用公款、公车、公物参与私人祭扫或踏青游园活动;
2、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低俗祭祀活动;
3、严禁借举办追思会、茶话会、联谊会等名义用公款宴请聚餐、赠送礼品;
4、严禁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赠送购物卡、电子礼品卡、代金券、有价证券等节礼;
5、严禁以各种名义超范围、超标准发放过节福利,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实物和各类购物卡;
6、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,有价证券、电子红包等;
7、严禁借节日之机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,公款报销、支付或转嫁摊派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
8、严禁违规公款旅游、利用职权变相旅游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;
9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,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,借机敛财;
10、严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、酒后驾车,以及违反公车封存停驶等规定;
11、严禁违规用公款在培训中心、内部食堂、招待所、疗养院等地组织隐秘聚会,搞变相的公款吃喝;
12、严禁奢侈浪费,搞隐形变异“四风”。